|
鱼药市场当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湖北省黄冈市水产局 秦志平)
鱼药是用于预防和治疗鱼病的药物。施用鱼药,是渔业养殖生产者在养殖生产过程中,为预防和控制鱼类病害,减少养殖损失,提高养殖经济效益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随着水产业的迅猛发展,新品种的不断引进、开发与养殖,渔业的病虫害日渐增多,新的病种也不断出现,这就在客观上带来鱼药的社会需求量不断增大,给鱼药的生产和销售带来机遇。近10年来,国内的鱼药生产厂家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鱼药销售网点已遍布城乡各地。它一方面方便了广大养鱼生产者,促进了渔业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鱼药市场很不规范,加之缺乏有效地引导与管理,鱼药质量难以保证,给渔业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一、鱼药市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的鱼药市场到底怎么样?笔者最近对黄冈市沿江六个县市(区)的鱼药市场进行了初步摸底和暗访,概括起来,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证经营现象普遍,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鱼药目前归兽药系列,经营销售鱼药与销售兽药一样,必须先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再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证照齐全后才能从事鱼药经营,而现实的情况却是:近三成的单位只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而无兽药管理部门发放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乏力形成管理真空是造成此种现象的根本原因,而出现管理真空的直接原因是水产部门目前无权涉足鱼药管理领域,兽药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又缺乏对这一行业的认识和熟悉,管理难以真正到位。笔者调查了近20家鱼药经销单位,发现从业人员大多为初中毕业(占60%多),高中及以上学历人员只有30%。这些初、高中从业人员多数未经专业培训,缺乏系统的鱼病用药知识,专业素质低,仅仅是从鱼药的使用说明上了解鱼药的性能作用,不懂病理、药理,因而,时常出现误诊,售药不当、剂量偏差、综合措施不到位等情况,常常给渔业养殖生产者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二)鱼药名称千奇百怪,药物标识残缺不全。
一是药物名称千奇百怪,看似一个比一个厉害。××灵、××王、××净、××克、××克星…,从其说明书上看,大多是千篇一律包治百病,但却省去了药物基本成份的介绍,使广大养殖者心中无底,无从取舍。
二是药物标识极不齐全,缺胳膊少腿普遍存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上的要求,每种药物都必须标注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标明主要成份和药品生产日期与有效期。但从市场调查的情况看,如对照上述标准,绝大多数药物在标识上都不合要求,不是缺这就是少那。有近一半的药品没有标明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近1/3的药品没有标注批准文号及成份含量,多数药品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及药物的有效期。标识齐全的药物不足总量的20%。
(三)使用说明夸大其辞,实际疗效大打折扣。
从市场调查情况看,在标注药物用途上,多数渔药都超出了其登记使用的范围,存在夸大治疗范围和治疗效果之嫌。部分药物既省去了药物成份介绍,又无详细的使用说明,有的只是“包治百病”的疗效,缺乏治病的针对性。这样在实际运用中,一是导致滥用药物现象比较普遍。要么根据说明选择一种药物治疗多种鱼病,要么心存疑虑,为取得好的疗效而将高剂量的多种药物混含使用,其后果是疗效差,治疗成本高,毒副作用明显;二是往往忽略水体的理化因素,忽视药物的使用条件用药。常常导致不仅未起到好的治疗作用,反而使鱼类病情加重。由于药物说明的夸大其辞和误导作用,再加上部分药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使得其真实疗效大打折扣,严重地损害了广大渔农的切身利益。
(四)假冒伪劣充斥市场,禁用药物仍在使用。
假冒伪劣鱼药虽然不是很多,但造成的后果不可小视。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加之鱼药需求量增加,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或批号,将失效过期药物、低含量劣质药物重新包装上市,鱼目混珠,损农坑农,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与此同时,部分国家明令禁用的药物如五氯酚纳、孔雀石绿等,虽然搬下了柜台,但私下暗中交易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在短时间内难以彻底清理出鱼药市场。
二、对策
(一)制订专门法律和条例,加快渔药行业立法。
1996年,农业部下发了“进一步加强渔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渔药产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对渔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等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但由于是部门通知,缺乏强制约束力,实际上未得到执行。国家应加快颁布渔药管理条例之类的规范性文件,以规范渔药生产经营行为,监督渔药质量,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和市场秩序的规范化。
(二)理顺渔药管理渠道。
目前的管理现状是:渔药归兽药部门管理,而兽药部门又不直接参与渔业的生产管理与技术推广,渔业部门亦无权干涉渔药管理,形成了懂行的无权管理,不懂行的无能力管理,渔药的质量管理与监控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农业部虽于今年下发了“关于渔药管理职能分工的通知”,将渔药管理方面的部分职能从农业部畜牧局划归到渔业局,但只是涉及农业部内部两个局之间的职能调整,属于部门行为,而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渔业主管部门的设置与中央不完全一致,有独立分设的,有并在一起的,差别较大,要真正将农业部的“关于渔药管理职能分工的通知”精神落实到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的实际行动中,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因此,建议在当前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以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水产、工商和质检部门配合管理的机制,以克服农牧部门单独查处(管理)难开展,质检部门越权查处和工商部门可能出现的滥发营业执照的行为。从长远看,国家应将渔药管理权彻底划归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便于一条边管理。
(三)加快制订、建立渔药生产的标准化体系。
当前鱼药市场管理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管理本身缺乏科学依据(各种管理细则和标准),导致生产者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作为指导渔药生产的依据;渔药的质量监督机构也无对照标准来开展工作。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渔药市场上的产品五花八门,质量良莠不齐,鱼目混珠的局面。农业部今年已决定,在其兽药评审委员会内设立渔药评审小组,参与有关渔药标准、规范的评审,对渔药(包括新渔药、进口渔药)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并由指定的水产科研院所承担“渔药的安全评价标准”工作。表明国家职能主管部门对渔药生产的标准化体系建设已引起了足够重视。可考虑由农业部牵头,网络兽药、渔业部门的权威专家组成一个国家渔药标准化体系专业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加强渔业病害测报和防治药物的基础性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尽快完善强制性标准、标签标准、通用名称标准等,未达此标准者一律不得进入市场。
(四)、支持、引导渔药生产企业加快GMP达标进程
这是从源头解决渔药的生产标准不规范问题的治本之策,也是渔药生产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目前,国际上制药行业已全面实施GMP管理制度,我国的渔药生产企业无论是从提高渔药生产质量考虑,还是从产品走出国门,增强竞争力考虑,都必须走这条路,而且越早走越主动。因此,要督促、引导渔业生产企业,特别是大中型骨干企业根据农业部的总体要求,尽快达到GMP要求。
(五)、加强对渔药生产许可证和渔药批准文号的管理
中央和各省级有关渔药审批部门应尽快制订统一的审批标准,制订实施渔药新药严格审批制度,改变当前存在的药号审批越权,鱼药批准文号发放混乱的状况。市、县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协调,建立渔药市场管理的统一联动机制,切实加强对渔药市场的质量抽查和渔药生产许可证及渔药批准文号的动态管理。凡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一律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对药效不明显,任意夸大药效,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品,应建议上级(省级)有关部门停止发放或取消批准文号;对无渔药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的产品,以及滥用别人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号的假冒伪劣产品,应予以严厉打击和坚决惩处。
(六)、建立实施鱼药经营持证上岗制度。
鱼药经营是一项专业技术性比较强的工作。经营环节的规范与否,服务质量的高与低,直接影响到广大渔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对各地渔药经销单位(组织)和人员要加强专业培训,严格管理,使其既懂养殖病害防治的专业知识,又懂渔药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渔药经营考核上岗制,实行渔药经营持证上岗制度,即凡申请经营渔药的组织(单位)和个人,首先必须派员参加水产部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渔药经营上岗资格证书》,只有获得该证书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才能申领《兽(渔)药经营许可证》,否则,兽(渔)药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兽(渔)药经营许可证》。
2003-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