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文件

黄政发〔2002〕21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黄冈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黄冈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黄冈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黄冈改革开放步伐,促进黄冈经济快速发展,鼓励更多的外来投资者到黄冈投资置业,根据国家的法规、政策,结合黄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系指来自国外的投资者、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外商)和来自黄冈市以外的国内投资者(以下简称客商)。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外,客商享受本规定外商同等待遇。
  第三条 对特别重大项目和跨国公司、大财团在本市投资兴办生产性项目,由市政府统筹协调,视具体情况在此规定基础上给予更多的优惠。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黄冈市区(含黄州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外来投资者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全面落实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章 投资形式和产业导向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在黄冈市区可按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开展“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业务;
  (三)承包、租赁、兼并、购买、托管现有企业;
  (四)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可按下列产业导向进行投资:
  (一)加工制造业;
  (二)劳动密集型产业;
  (三)出口创汇产业和进口替代产业;
  (四)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填补我市空白的专利产业;
  (五)“三高”农业项目;
  (六)基础设施和上规模的大中型项目;
  (七)以嫁接改造现有企业为主的工业技改项目;
  (八)能够防治环境污染,利用或综合利用我市资源、再生资源的新技术、新设备项目;
  (九)开发旅游、教育、宾馆、房地产等项目;
  (十)国家允许的其它投资项目。

第三章 税 收

  第七条 凡属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 政策执行期满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全部返还、后2年返还50%,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部返还企业。
  第八条 对来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城市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教育附加费、城市房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可给予免征照顾。
  第九条 对来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税收优惠期限。

第四章 土地和房产

  第十条 为了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在市区设立2—3个工业园区,凡落户工业园区的、一次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50年以内使用权的,每亩土地价格3万元;非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每亩不高于8万元;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从合同签定之日起3年内土地实行零租金。
  第十一条 鼓励乡、镇、国营农场、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厂房自办企业或以厂房出租等多种形式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企业。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从事农业开发及电站、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环保等基础设 施建设并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该宗土地级别最低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将应收土地收益的50%挂帐,自批准用地之日起6年内付清。涉及新征用地的,按照法定标准下限收取耕地开垦费;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执行。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从事高等级公路、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外来投资企业,享有取得公路沿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服务设施、从事公路水路运输的优先权。
  第十四条 外商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的生产企业,在不改变中方投资主体前提下,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作为国家股本金注入该企业。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享受内资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中方企业产权或经营权被境外法人承租并注销中方企业法人资格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依照土地审批权限出让或划拨给承租企业使用,由承租方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
    保留中方企业法人资格的全员承租或只租赁中方企业生产经营权的,其土地使用权除按前款规定办理外,也可经有审批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中方企业出租给承租方,由出租方 (或合同约定方)缴纳场地使用费。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场地使用费减半征收。其中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和科技、教育、卫生事业,电站、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免缴3年场地使用费。
    外来投资企业从事地质矿产资源勘查临时用地的,在6个月内免缴场地使用费。
    外来投资企业审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其场地使用费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3年。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兼并、改造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时,免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费。

第五章 供水、供电、通信、城建
 
  第十九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通信、电视实行零费接通,免收水、电、通信、电视增容费。报装、报建手续,一个星期内办好、一个窗口接待。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用水、用电,水价、电价实行同城同价。
  第二十一条 对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以及落户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由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电视、平整土地),水、电、路、通信、电视主管、主线接至企业围墙外,围墙内由企业负责。

第六章 投资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外来投资者, 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即企业围墙内的事由投资者自己负责,企业围墙外的事由引资责任单位指派专人帮助企业办理完毕,引资责任领导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凡来我市投资的外来投资者,首先到市招商管理部门登记,明确引资中介人、责任单位、责任领导。然后,由引资责任单位持投资者提供的审批、登记所须文件、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项目审批、登记手续,市行政服务中心按市政府《黄冈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黄政办发〔2002〕72号)文件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属本级审批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需报上级审批的在3日内上报并做好催办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取的费用,属地方行政性收费的只收取工本费;属地方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其下限60%收取,收费额在1万 元以上的按其下限50%收取。
    对外来投资企业收取的各项费用,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外经贸局、经贸委为每个企业制订一份公开收费卡,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年核定一次,一次收取。凡未被列入收费卡的任何名目收费,外来投资企业均可拒付。
    凡在工业园区内兴办企业的,从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享受“只收税不收费”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以及参观、评比、达标等活动,除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外,还须经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其它未经批准,一律不准进企业检查,不准搞任何形式的参观、评比、达标活动。切实保障外来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尊重外商和客商的生活习惯。公安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治安承诺制”。
  第二十五条 对外来投资者实行“绿卡”(免检卡)保护制。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政法委联合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发放“绿卡”进行保护。持有“绿卡”者享有以下权利:
    除涉嫌刑事犯罪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其人身、车辆、住所进行搜查和检查。
    凡涉及企业的有关案件,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查封、罚款、 扣压,查处前必须报告党委和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对市区内各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不得搞突击检查、交叉检查、重复检查,更不能借检查之名乱收费;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原则上只要求整改,不得罚款。
  第二十六条 实行重大项目全过程跟踪服务制度。对重点外来投资项目,市里组织工作专班进行跟踪服务,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黄冈市城区建筑、建材、装卸市场管理办法》,为外来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证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向外来投资企业集资、摊派和强行安排人员。
市纪委、监察局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第二十九条 外来投资者及其随同家属在购置物业、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
  第三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工作和生活用车,凡手续齐备的,公安交警部门要随到随办,及时发放证照。外商持有外国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可以随时到公安 交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换领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市纠风办设立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和来信来访的接待,除特殊情况外,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侵害外来投资者利益、损害服务环境的行为,一律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对外来投资者进行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的;
    未经批准对持“绿卡”者进行人身、车辆、住所检查的;
    未经批准擅自查封、冻结、扣划外资企业财产和帐户的;
    对公开承诺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不兑现的;
    对辖区内发生扰商、侵商、损商、坑商等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
    执纪、执法部门对破坏服务环境行为查处不力的,隐瞒不报或故意袒护的;
    对其行为(如供水、供电、市政施工、通信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但未事前告知致使企业蒙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金融服务

  第三十三条 在账户管理上推行档案管理微机化、日常管理 网络化、外部监督社会化,严格账户审批,提高服务效率,为外来投资企业开户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为外来投资企业结算提供优质服务,运用电子科技支付手段,缩短资金在途时间,严厉查处无理拒付、随意延压结算票据的行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优先办理结算,无论金额大小、结算方式如何,均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帐。外商投资企业结算帐户内的资金可以作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纳入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管理,满足外商投资企业不同的资金运用需求。放宽对外来投资资本项目结售汇的审批权限,市外汇管理局可对500万美元以下的资本项目结汇、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售汇和国内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还本付汇项目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家金融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适度下放贷款审批权,推行限时承诺服务,为外来投资企业从优、从快、从简办理贷款和票据融资业务。放宽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质押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限制,质押外汇可以是资本金和外债,也可以是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需要用外汇资本金向银行申请质押,获得相应的人民币资金,到期归还后,仍可拥有外汇。

第八章 环保政策

  第三十六条 属于市环保部门职权内审批的建设项目,7日内办毕,对少数情况特殊的,先在1日内出具总体评价,企业边建边补办环境审批手续。
需要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尽力做好汇报、疏通、争取和服务工作,尽量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项目早日建成。
  第三十七条 对外资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按国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试产期排放费免征,正式投产1年后,排放费减半征收。
  第三十八条 为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提供环保信息,环保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和服务,协助企业搞好污染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中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经济管理 投资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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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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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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